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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字典·尸字部·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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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

张玉书、陈廷敬

朝代

清代

篇章

尸字部

章节

尺

正文

【寅集上】【尸字部】 尺【广韵】【集韵】【韵会】【正韵】𠀤昌石切,音赤。【说文】十寸也。人手郤十分动衇为寸口,十寸为尺,规矩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所识也。周制:寸尺咫寻常仞,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。【家语】布指知尺,舒肱知寻。【前汉·律历志】度量衡皆起于黄钟之律,一黍为分,十分为寸,十寸为尺。【蔡邕·独断】夏十寸为尺,殷九寸为尺,周八寸为尺。【周礼·司市】疏置丈尺于绢布之肆。 又大尺曰施。【管子·地员篇】其施五尺。【注】施音遗,大尺之名。 又【小尔雅】五尺谓之墨。【周语】不过墨丈寻常之闲。【注】五尺为墨,倍墨为丈。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宫室,其名为墨,则墨者工师之五尺也。 又【唐辇下岁时记】二月朔日为中和节,赐大臣戚里尺,谓之裁度民闲。 又法三尺,谓以三尺竹𥳑书写法律,故俗谓舞文为弁髦三尺。今以三尺为𠛬具,非也。 又叶昌约切,音绰。【诗·鲁颂】是寻是尺。叶下作若。 【韵会】通作赤。考证:〔【说文】周制,寸,尺,咫,寻,常,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。〕 谨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。〔【周礼·地官】置丈尺于绢布之市。〕 谨照原文地官改为司市疏,市改肆。

来源

经典古籍